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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村镇建设许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逾期六个月未开工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在施工开槽后,应当申请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查验基线,经检查人员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划新增建设用地:
  (一)没有编制村镇规划的,或者不符合村镇规划的;
  (二)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三)通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要求的;
  (四)国家、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者扩建项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基础设计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后建房屋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
  (二)房屋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升高或者降低;
  (三)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滴水地均在本主地界内的,不得小于0.3米;
  (四)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它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使用地界以内;
  (五)主房屋之间应当满足日照要求,条式房屋遮挡房屋后墙与被遮挡房屋前墙的间距不小于遮挡房屋檐口到被遮挡房屋室内地坪高度的1.5倍,被遮挡房屋前墙距本地界距离大于6米的,从6米处计日照间距。特殊地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房屋后墙可以开后窗,一层后窗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8米。村镇规划许可或者双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内的房屋,需要建设的,必须按规划退到道路红线之外;已被确定为近期改造建设的房屋,不得原地扩建和翻建。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院落地坪以高出宅院出入处道路面0.3米为限,特殊地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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