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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一)调查乡镇或者村庄的基础资料,编制规划纲要;
  (二)发布公告,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三)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编制规划成果;
  (五)报批程序:
  1、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报请审批的村镇规划,应当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规划成果送审报告、村镇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纪要。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收到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规划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审批。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居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设许可证。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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