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情况,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要协助代表及时总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代表个人或小组也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七条 分散视察,可以代表数人联合或代表个人就地就近持代表证进行。
代表分散视察,可以自行联系,也可以就近由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帮助联系。
第八条 分散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和工作密切有关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自定。
分散视察的情况,由代表小组或代表个人直接告知所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或书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九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走访、询问或现场查看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各种反映和意见。
代表集中视察时,可由地区、市、县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到基层单位视察,除由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外,要注意直接同群众联系。
被视察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代表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直接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是当地可以处理的,由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要省有关部门处理的,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承办部门应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要结合实际认真宣传贯彻
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严格遵守法纪,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对代表视察,各级领导和群众不要迎送,不举行宴会,不赠送礼品。
第十三条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时间保障,并尽可能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