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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推举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对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应当公布。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同使用汉文、汉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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