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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县城、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破路施工。
  第三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乡镇、村庄应当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建设发展水平逐步推行。
  第三十二条 县城、建制镇建成区,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覆盖率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设计应达标,因建设用地限制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当地的绿化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集中供水、供暖和供气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供水、供暖、供气工程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卫生和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项目峻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水、暖、气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成本,并逐步推向市场。在推向市场过程中,因政府限价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审计确认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三十六条 供水、供暖、供气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管网试运行或因维护、检修、管理等原因需停水、停暖、停气的,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不可预见性原因造成停水、停暖、停气的,应组织力量抢修,并尽快恢复供应。
  第三十七条 使用集中供水、供暖和供气的,应提前向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经获准后方可入网使用。入网工程涉及市政环卫、消防、绿化、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用户必须按规定使用供水、供暖和供气设施、设备,并按时交纳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启闭供水、供暖、供气管线和附属设备。单位和个人自建的管线、设备经批准与公共管网衔接入网后,不得随意改动、变更或添减使用设备。确需改动的,必须经供暖、供水或供气企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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