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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修改)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
  (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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