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查禁赌博活动,尚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第八条 参与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经常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和乡村、街道干部参与赌博的;
(三)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赌博活动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参与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协助禁赌,有立功表现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国家工作人员或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组织正当文娱活动,防止、禁止赌博。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对本单位、本辖区赌博活动放任不管的,应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治安处罚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执行禁赌公务之机,敲诈勒索,谋取私利,侵吞赌资、赌具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四条 对依法执行禁赌公务,成绩显著的,以及积极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活动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应受到治安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裁决、执行;科处罚款、没收财物的,应由公安机关发给罚没凭证,罚没的款物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