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废止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严禁赌博活动,维护城乡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获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予禁止。
第三条 查处赌博应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多数,惩办少数。
第四条 赌场上的赌资、赌具和赢得的财物,一律没收。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五条 初次赌博或赌博财物数额较少的,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第六条 参加赌博活动,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巡风放哨,或者在查禁赌博活动中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三)流窜赌博、赌资数额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窝赌抽头或者在赌场上以各种方式为参赌人提供较大赌资的;
(五)利用赌博进行诈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