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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
  第十五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
  (四)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须按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
  第十八条 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电力、电讯等部门为维护管线安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可砍伐或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
  (二)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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