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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四)城市商业区、工业企业不低于20%。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配套工程投资。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须与主体工程规划设计同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报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和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当年绿化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房前屋后、墙体、阳台种植花草。
  鼓励单位和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公共绿地和栽植公益林、纪念树。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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