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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6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1月31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公布 自2001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区、抚顺县(以下简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其它城市绿化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近期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以补足。
  第七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区改造不低于25%;
  (二)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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