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计划、经济、经贸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技术进出口的协调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要坚持技贸结合、工贸结合,要重视专利和软件的引进,以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有利于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引进的技术,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配套技术攻关,尽快消化吸收、发展创新。对重大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应纳入市国民经济计划,由市政府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 积极拓宽技术出口渠道,增加技术出口。鼓励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技术附带设备、劳务。
市科技、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出口的审查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和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四条 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新产品或替代产品,经市科委、经委及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审批,可优先列入市新产品计划,并享受税收、价格、信贷等优惠待遇。
出口技术及其产品,经市科委、计委和有关部门确认,其换取的外汇留地方部分,头两年全部留给产品出口单位用于弥补出口产品亏损,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作为技术进步基金。
第七章 联合与协作
第三十五条 推进科技进步,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优势,实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企业、院校、科研单位之间的科技联合与协作。
第三十六条 科技联合与协作,应本着自愿与互利的原则,可由政府组织,也可自行结合。联合与协作双方,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签订合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与协作,或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经科委和财政、税务部门审理,以技术入股形式分得的利润,享有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第三十八条 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与中小企业联合结成实体,或形成经济技术依附关系的,原科研单位本身的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待遇不变。经有关部门批准,科研、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原材料和能源指标,可列入市国民经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