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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一)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三)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政策。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计划的编制:
  (一)市及县(市)、区的五年科技计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由同级科委组织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专项科技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政府有关综合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计划的审批:
  (一)大连市五年科技计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下达,报国家和省科委、计委备案;县(市)、区五年科技计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科委备案。
  (二)专项科技计划,由各级政府有关综合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科技进步计划,须认真组织实施。因故不能实施或在实施中需要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上报审查批准。

第四章 研究开发

  第十九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和发明创造;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园区内从事以电子信息、生物与海洋工程、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全市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发展。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应坚持自主研究开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相结合,以发展基础技术和高新技术为重点,并要注重配套研究开发。
  第二十一条 研究开发可围绕下列重点选定项目:
  (一)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与产品;
  (二)带动行业发展的技术与产品;
  (三)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技术与产品;
  (四)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的技术与产品;
  (五)适应市场需求、能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的技术与产品。
  第二十二条 研究开发选定的项目,须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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