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准动工。
敷设地下管线,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准回填土。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线申请后,须在三日内到现场验线。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凡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验收”字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接到验收申请七日内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对注有“验收”字样的建设工程,还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规划验收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退还全部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竣工验收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须向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二条 旧堡区行政区域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和各项临时建设,在主要干道中心线两侧各70米以内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地区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在鞍钢中心厂区内和齐大山、东鞍山、眼前山、大孤山矿集中生产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鞍山钢铁公司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地区的边缘地带涉及城市环境、居民生活、交通景观的建设工程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矿山集中生产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