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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规模适度、便民利民、保护环境、保障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原则。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和商业街,配置行业特色突出,适应不同需求的商业网点,形成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络。
  第八条 城区主要街、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地面首层,凡适合而又需要发展商业、服务业的,在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及不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应当主要用于建设商业网点。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居民住宅区时,应当同时规划与之配套的商业网点。制定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商业网点办公室的意见。
  城市居住区配套商业网点的规划设计,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者变更其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变更其用途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兴建车站、旅游景点等,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竣工后,必须有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非违章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或者迁建,也可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复建。
  第十三条 凡建设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实施商业网点建设。建设住宅(含宿舍、公寓、别墅)必须按照新建住宅总面积5%规划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对确实不能规划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经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同意,可按新建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向市商业网点办公室缴纳相应的商业网点建设费。
  建设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市商业网点办公室签订配套商业网点建设合同或者交纳商业网点建设费后,凭商业网点办公室核发的《商业网点建设通知书》到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住宅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全部用于商业网点的建设和改造,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提出年度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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