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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修改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保障有效供给,方便居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与居民住宅建设相配套的、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副食、百货、饮食、服务和集贸市场等便民商业网点。
  城市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第五条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是本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业网点办公室负责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规划、城建、房产、环保、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计划、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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