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水库排放废水;
(二)建设向水库排放工业废水的工程;
(三)堆放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建设其它工程,必须征得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严重污染的冶金、化工、造纸、制革、电镀、印染、制药工程。建设其它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污染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凡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单位,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局的期限治理。
第九条 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应植树种草,保护库坡库岸,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体。
第十条 在水库水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杀鸟类、蛇、蛙和害虫天敌;
(二)滥砍树木、毁林造田;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局和董铺水库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肥西县、郊区人民政府和水利、农林、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局和董铺水库管理处执行。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办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保护区内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作好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水库上游流入合肥地区的汇水和水库的水质监测,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 董铺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监督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对保护水库水源水质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废水治理提前达到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