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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
 (1987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铺水库是合肥市的重要饮用水源。为确保水库水质清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水源水质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水库设计移民高程30米以下迎水坡的陆域和水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外延1000米;
  (三)三级保护区:汇水进入水库的河流流经合肥地区的区域。
  第三条 保护区内水体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
  第四条 水库水资源为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质,有权对污染水库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防止水质污染

  第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利、自来水和环境绿化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
  (二)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三)堆放、贮存、埋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四)游泳、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中洗刷车辆和其它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和捕猎水禽;
  (七)网箱养鱼、围库养鱼、放养家禽和家畜;
  (八)除水文、水质监测、公安部门的船只以外的其它船只下水;
  (九)新建农舍、围库造田和新垦农田。
  第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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