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纳入会计帐户核算,并要建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金额和利率。并责令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实行由分管财经工作的负责人一人审批。会计机构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手续齐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定期审核。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本级所属经营单位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对其主要经营者离任前的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要报请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控告侵犯集体资产行为,对保护集体资产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和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须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有价证券无专人管理的;
  (三)会计档案资料无专室、专柜、专人保管的;
  (四)会计凭证未经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审核入帐的;
  (五)原始支出凭证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手续不全的;
  (六)会计帐目记载不齐全的;
  (七)以产品物资抵顶上交款或偿还债务未纳入帐内核算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执行行政处罚:
  (一)侵占、截留、挪用、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集体资金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全年报酬的5-10%的罚款;
  (二)向农民和所属单位摊派各项费用的,责令如数退回款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