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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资料要做到专室、专柜、专人保管,严防丢失、潮湿、鼠咬、虫蛀等损坏现象发生。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主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人员的任免和调换须经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批准。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发生变动时,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从事财会工作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推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参加本村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咨询;检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制定全年收支预算,经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提请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年终应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向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上报决算。
  财务收支应按月或按季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资产事项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计划;
  (二)集体财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集体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上市交易、转让;
  (二)所属企业兼并、拍卖或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三)与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四)联营企业的投资变动的;
  (五)企业歇业、破产的;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推举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结果必须公布并报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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