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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归本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资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不准侵占、截留、挪用、哄抢、平调、私分和乱摊派。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六条 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
  (二)搞好经济核算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四)搞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
  (五)搞好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预决算工作;
  (六)搞好收益分配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七)管理、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活动;
  (八)帮助承包经营者搞好经济核算。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现金管理、资产物资管理、结算资金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收益分配、开支审批、资产报告、民主理财、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市、县(含海城市、千山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乡镇企业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由村统一设置会计机构,统一管理村民小组及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财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按国家和上级机关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做到帐款、帐据、帐物、帐表、帐帐相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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