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公园视线范围内,新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天际线、建筑仰角、建筑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必须经市规划设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园的园林建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改变时,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公园保护区及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领取建筑执照后,始得施工。
第四章 园容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公园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二)损毁园林建筑设施、破坏草坪、花卉、树木和垂钓、猎捕鸟禽;
(三)向公园水体排放废(污)水;
(四)超标排放噪声、废气。
第十四条 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公园内摆摊设点、停放机动车辆、进行专业性体育训练和举办马戏、杂技等活动。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公园环境管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责令限期归还,逾期不还者、强行收回;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者,吊销建筑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并要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市园林、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凡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市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