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废止抚顺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0日抚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求职者自主求职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原则。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均应通过劳动力市场。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城建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劳动力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广泛筹集就业经费,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5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四)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并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由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