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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基础教育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商有关部门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六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必须到物价行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据,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市、县(区)教育、财政、物价、收费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禁止向学生乱收费。
  社会不得向基础教育学校乱摊派。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基础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涉及政府采购部分,实行政府采购统一管理,其中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限额的,应当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础教育投入进行年度审计;对学校校长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础教育的规划,合理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的布局,优化基础教育的资源配置,加强基础教育资产管理,提高基础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缴纳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的,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免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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