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对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在两个月内研究答复。重大问题,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建议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
(一)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二)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内容。
(三)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受质询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
(四)提质询案的人员超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受质询人再作答复。
第十条 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及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申诉和控告。
市政府对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认真处理,要求报办理结果的,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报送常务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结束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视工作需要,通知市长或副市长列席。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的命令、决定、通告、规定、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报告,应报送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规定,应当及时转告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违宪违法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如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可责成市政府修改、撤销或由常务委员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