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市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是否适当;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劳改、劳教、拘押人犯、行政拘留以及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执法情况;
(七)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守法、执法情况;
(八)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市长应列席,市长因故不能列席,应指定副市长列席。
第六条 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工作报告。
(一)市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以市政府名义报送。
(二)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时,由市长或副市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市政府也可以授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但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应对市政府的报告内容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四)市政府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贯彻情况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
(一)常务委员会对政府监督的形式,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提案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不需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将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整理交市政府办理。
第八条 组织视察和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通过组织视察、召开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市政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所发现的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转交市政府办理或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