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法院、检察院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以及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分别交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办理。不服逮捕、公诉或不服免予起诉的,交由市检察院办理。
2、对涉及县、区法院、检察院所办案件的申诉和控告,分别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对县、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控告,转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3、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申诉、控告,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涉及枉法裁判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办理,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调卷审阅或进行调查。对于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申诉和控告,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因案情复杂,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4、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予以支持。对正确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和处理予以维护,对无理缠讼的,应当批评教育,使其息讼。对借申诉、控告进行诬告、陷害的,责成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处理。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应将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有关政策规定、司法解释应转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应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发现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重大违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决定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而提请审议的,应及时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