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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1997修改)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
 (1995年5月9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县(区)、蜀山镇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军分区和县(区)、蜀山镇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宣传、公安、监察、卫生、教育、粮食、劳动、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兵

  第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上级征兵命令,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单位和公民应当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职工、亲属报名应征。
  第六条 征兵期间,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指定的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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