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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失效]

  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紧急抢修破挖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破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破挖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挖掘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
  (二)施工现场应悬挂挖掘许可证,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挖掘城市道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回填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与原道路衔接平顺;
  (五)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四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城市铺装道路上通行。确需通行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必须符合与路面的衔接标准。不符合衔接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及时改建、整修。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损坏雨水井盖、检查井盖等;
  (二)掩盖、堵塞、占压和擅自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向雨水井、检查井投放火种,扫入、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四)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料、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未经批准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排放雨水或污水;
  (七)其它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管线位置和技术规范,并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施工。
  单位和个人修建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专用排水管渠,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连接修复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堵塞或损坏时,市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抢修,及时排除故障。在抢修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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