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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第八条 财政预算外收入按年度实际收入的10%提取,用于教育。
  第九条 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项目外,一律按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5%计征义务教育费。市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城市开发区应配套兴建中小学、幼儿园,其建设资金必须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自办、联办中小学,其办学所需经费自行筹集。
  第十二条 校办工厂、农(林)场纳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校办工厂的收入除用作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十四条 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非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应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及改造危房,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按月转入市教委,交市财政专户储存,按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管理。
  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以外,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集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应予以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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