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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的目标,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逐年增加教育投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正常情况下,市财政经常性收入每增长1%,教育经费应增长1.2%以上,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分实际上逐年增长。
  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 市、区机动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20%,市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15%,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的比例应不低于10%。
  第五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乡(镇)税务所协助。人均年纯收入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乡(镇)按2%计征,3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按1.5%计征。
  第六条 凡在我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因偷税而被查出需补缴税收的,应同时补缴教育费附加。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均应先按本条之规定缴纳义务教育费附加。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的补贴。
  第七条 地方煤矿、小井窑销售的煤炭,按销售金额的1%提取,用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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