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司法机关召开重要的司法工作会议时,应通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并查实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行为时,根据职权范围和不同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撤销或建议撤销本级司法机关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非案件司法文书的文件;
  (二)责成有关司法机关限期纠正司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责成有关机关对违法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给予处理;
  (四)决定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提请罢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务;
  (六)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安、司法行政工作的决议和命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成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区、县司法机关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时,可以建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或者责成市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发现重大违反宪法、法律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司法机关认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某项监督措施失当时,可以书面陈述理由,请求改变,常务委员会应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反本条例,拒绝或者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比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本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