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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理帐目,冻结剩余资金。有偿科技贷款应按合同规定偿还。无偿科技贷款,按管理渠道报告项目下达单位。由下达单位(或委托其主管部门)审查帐目,并收回剩余经费和用项目拨款购置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科技项目难以完成或失败的,应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由项目下达单位和有关金融部门共同研究资金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科技资金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计划实施,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不当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安排科技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半年应向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科技投入的数据及资料。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科技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筹集、使用、管理科技资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十四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科技资金的,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科技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全额经费的20%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技资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科技资金重大损失或挪用、克扣、截留科技资金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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