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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用于农业方面的科技三项经费应不少于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列入市各金融机构年度信贷计划的国家、省、市三级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开发贷款,由相应的管理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合下达,由金融部门放贷、回收。
  第十七条 市科技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经贸行政部门制订,市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科技开发信用社发放科技项目贷款之前,应会同市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对贷款项目作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安排、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技、经贸、农业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向金融部门提供各种科技投资信息和推荐科技开发项目;市咨询机构应对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各金融部门择优投放科技贷款。

第四章 科技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使用有偿经费,应填报科技资金计划表,并按有关金融部门和科技开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签定贷款合同;使用无偿经费,应填报科技资金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由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行为,谋取科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属落后技术的项目,不得投入科技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科技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企业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科技资金应根据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投放。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分项目设立科技资金专帐,独立核算;不同渠道的科技资金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随同项目总结材料上报项目下达单位,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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