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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第八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等行政部门筹集。
  第九条 企业应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经费建立技术开发资金。市级科技先导型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其它企业不得低于1%。
  企业提取的折旧费用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部分应不少于25%。
  第十条 金融部门应调整信贷结构,设立科技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款额度。对科研机构和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予优先贷款。对于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投放贷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开发信用社应积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等业务,广泛筹集社会资金。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科技资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及其它领域里的科研;
  (二)高新技术、中试、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和开发;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发展。
  财政投入的科技资金,可采取无偿、有偿和贴息等使用形式。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类,所占比例分别为20%和80%,使用计划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送市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无偿使用的经费从市科技行政部门办理拨款。主要用于重要公益性研究和科技项目调研论证、软科学研究、科技专家培养等。
  有偿使用的经费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市科技开发信用社放贷、回收。主要用于实施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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