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12日安徽省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包括:
(一)列入市级、县级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
(二)市(县、区)科技发展基金;
(三)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基金;
(四)科技开发贷款;
(五)市科技开发信用社筹集的资金;
(六)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
(七)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
(八)其它科技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以及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增加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和县、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综合协调;财政、计划、经贸、农业、金融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工,配合科技行政部门做好科技投入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应占财政支出1.3%以上。
县、区科技三项经费应占同级财政支出的1%以上。
财政每年投入科技资金的增长速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发展基金,由地方机动财力、科技三项经费部分回收款等项资金构成。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