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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依法缴纳土地税费的凭证;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登记场所,将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材料的项目、不予受理登记和暂缓登记的规定、登记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期限、登记工作人员职责等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确定权属界线。
  相邻宗地权属界线由相关土地权利人确认,相关土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由土地部门根据规定处理。
  变更土地登记不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土地部门以原地籍调查为依据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土地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受理登记或者不予受理登记、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暂缓登记的情形消除后,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的,土地部门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受理。
  土地部门自决定受理土地登记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土地登记手续:
  (一)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为二十日内;
  (二)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和名称、地址变更登记以及注销土地登记为十日内。
  土地登记注册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土地权利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更正要求。
  第九条 土地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查验土地证书。土地权利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查验,不得阻挠。
  经省土地部门批准,市、县级市土地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进行普遍查验。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接受查验。
  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涉及土地权利的,应当查验土地证书,证实土地权利。
  第十条 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土地登记,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商品房预售和房产登记。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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