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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改)[失效]

  (十)其他渔业资源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水域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在禁渔期间,捕捞渔船和个人不得携带违禁作业的网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未经渔政处理的违禁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严禁炸鱼、毒鱼、敲古作业,严禁使用电力、墨鱼笼、鱼鹰和双层囊网拖网进行捕捞。
  第三十九条 海洋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淡水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由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规格不符合标准的渔具或禁用的渔具。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没收违法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
  (二)在禁渔期间,捕捞渔船或个人违反规定携带作业渔具的;
  (三)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或代冻、收购、销售未经渔政处理的违禁渔获物的;
  (四)炸鱼、毒鱼、敲古作业或使用电力、墨鱼笼、鱼鹰、双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
  (五)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或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渔具的;
  (六)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作业或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捕捞作业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增、更新、过户捕捞渔船,淘汰、报废的渔船继续用于捕捞作业,或将非捕捞渔船转为捕捞渔船的;
  (八)非法捕捞、收购、销售渔业资源主要保护品种的幼体、亲体和苗种,或非法捕捞珍稀水生动物的;
  (九)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十)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具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拆除违法设置的张网;执法人员现场难以查清行为人真实情况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暂扣其渔船。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禁止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在鱼、虾、蟹生殖洄游季节,闸坝管理单位应适时开闸纳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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