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严重残疾,无监护能力的;
(四)有其他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和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让其中途退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免予入学的,应经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制止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
(二)旷课、弃学;
(三)赌博、斗殴;
(四)擅自离家远游、夜不归宿或深夜单独外出;
(五)阅读观看淫秽、反动视听读物。
没有监护措施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分户独居。
第二十五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以正确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不得放任不管或粗暴责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保证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得拒收不影响学习的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歧视女学生。对学习成绩和品德表现不好的学生,应予以关心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教师应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休息、娱乐、劳动和进行其他有益活动的时间。
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引导其进行健康的社交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家庭和学校应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道德品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文明行为教育。
对长期旷课或自动退学的未成年人,学校应会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规劝其返校。
对有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会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改正。
第二十九条 对受违法犯罪分子引诱、胁迫而无力摆脱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单位、公民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性措施;对已经或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节 政府和社会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保护未成年人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