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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修改)

  严禁将学校校舍、场地、设施移作非教育之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自行附加入学条件拒收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向学生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乱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学校勤工俭学。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自办、联办中小学校。已办的学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并或缩小规模。
  企业、事业单位的学校应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纳入规划,对教学业务给予指导,并在教学仪器供应上给予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办学所需的经费自行筹集。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缴的教育费附加,应酌情返还办学单位,作为对其办学经费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要求,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班)。
  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须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正常情况下,全省财政经常性收入每增长百分之一,教育经费应增长百分之一点二以上,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分实际上逐年增长。
  省机动财力用于教育事业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市、县机动财力也应安排适当比例用于教育。
  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省统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增加部分,应优先用于教育。省、市、县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教育的比例应逐年有所增加。
  城市建设维护税,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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