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献血者或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