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998年12月10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和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公民个人献血与储血、家庭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献血用血办法。
实行无偿献血与免费用血相对应制度和用血互助金办法。
第六条 公民献血实行保障医疗需要、保护献血者健康、保证受血者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对血源、采血和供血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坚持合理和科学用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根据省的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四)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