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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七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或追缴。参赌人员之间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轻微的;
  (四)具结悔过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次数较多的;
  (六)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首多次聚赌,输赢额较大的;
  (二)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屡教不改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情节较重的;
  (五)流窜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六)多次利用赌博诈骗钱财的;
  (七)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又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 挪用、盗用公款、公物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因赌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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