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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在本市海曙区试行巡警综合执法的决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0日)废止

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10月27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以麻将、牌九、扑克、台球等为工具或采取其他方式,以财物作注计输赢的违法活动,应当依法禁止。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
  查禁赌博,应坚持公安机关与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模范地遵守本条例,同时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赌博。治安保卫组织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将禁止赌博列为村民公约和居民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
  第五条 公民发现赌博,有权予以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为其保密。
  制止、检举揭发和协助查禁赌博表现突出的公民,公安机关应予表彰或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公安局商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对单位内部赌博活动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对放任、纵容赌博的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并可责令具结悔过、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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