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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失效]

  (一)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驻在地点和长期工作人员。
  第九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三)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但非营利性外国经济组织可免交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授权书、代表的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审批机关认为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审批机关可以按规定要求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文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驻在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在规定范围以外的,应征得同意。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书面委托本市经批准的对外服务机构为承办单位,由其负责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并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在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和公安、海关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由审批机关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和办理登记手续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开户、物品进出口等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居留或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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