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滩地、分洪道、行蓄洪区圈圩垦植。淮河已圈圩堤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处理。长江干堤外滩地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1949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时,应服从行洪需要。
第八条 在行蓄洪区内修建庄台、机电站或其他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由行署、市水利局统一规划,按规定报批。修建横亘行洪区的道路、沟渠等,不得高出地面三十厘米。不准在行洪区内建设工厂企业,种植成片树木和芦、荻、条等高杆阻水植物。
第九条 禁止在淮河防浪林以外的河滩地和分洪道栽植高杆阻水植物;如种植麦菜豆等农作物,必须留出十米以上临河滩地,以防水土流失。已栽植的阻水植物,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清除。
第十条 禁止在长江干堤外滩地毁林开垦,已垦的滩地要逐步停垦还林、还芦。
第十一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或在河滩上堆放灰渣、矿渣、垃圾等杂物和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违反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堤防管理
第十二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预留或征用划拨的护堤地、废堤、堆土区、取土方塘和外滩地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修防部门负责管理。新建堤防和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设计标准负责划出护堤地:长江堤防临水面一侧距堤脚五十米,背水面一侧距堤脚三十米;淮河堤防临水面一侧距堤脚三十米,背水面一侧距堤脚二十米。险段堤防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三条 禁止在堤身和护堤地内耕种、放牧、铲草皮、取土、淘沙、挖坑、打洞、盖房屋、挖堤筑路、埋葬、开渠以及从事其它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堤内外各一百米范围内(沙基地段二百米以上)不准打井、立窑、挖防空洞和修建蓄水工程。堤身和压渗平台不准栽树。
第十四条 严禁任意砍伐护堤树、护坡草和条、芦等防浪植物。保护各种防护工程、测量标志、里程碑、分界碑、航标信号及水文观测、通讯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