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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第五条 凡上市的肉类、家禽、蛋品、水产品、粮油、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按品种划行分类归市,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并随身携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家庭成员,凡接触生产经营食品的,也须进行健康检查并领取证件。无健康证者不得参与食品生产经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一律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场地和设施必须卫生、整洁,与有毒、有害或污秽不洁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蟑螂及洗手、消毒等设备,生、熟食品隔离放置;
  (3)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及加工设备,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5)熟食、卤菜制品烧熟煮透,隔餐、隔夜熟食,应根据不同季节情况,冰箱冷藏或加温复制再行销售;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衣、帽、围裙,使用清洁工具售货;
  (7)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城乡集市贸易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有害人体健康的成品或原料;
  (2)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野味、水产等及其制品;
  (3)浸泡或拌过农药以及被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粮食、油料及其制品,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蔬菜、瓜果和其他食品;
  (4)河豚鱼、毒蘑菇和其它有毒动植物;
  (5)死亡的黄鳝、乌龟、甲鱼、蟹类等水产品;
  (6)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类;
  (7)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防腐剂、糖精、色素、香料等食品添加剂制作的各种食品和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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