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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二)在对虾增殖区的对虾保护期内,使用闯网、挂子网、坛子网、虾皮网、底拖网以及不符合规定的流网、小圆网等;
  (三)炸鱼、毒鱼、电鱼等;
  (四)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第二十六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倾倒有害渔业资源的污物和排放超标准污水。经批准在岸滩设置的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应当建造防护设施。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征得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建立渔业水域环境档案,依法查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五章 渔港和渔船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自然港湾。
  渔港的确认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渔港和渔业码头。
  第三十条 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渔港设施,维护渔港安全秩序,保护渔港水域环境不受污染;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和安全检查及渔业船舶注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须征得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二条 渔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检查,做好渔获物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养殖生产船舶的,应当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作业海区和生产项目从事养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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