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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2001修正)[失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
  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掌握使用,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比例,向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职工教育基金。拖欠、截留职工教育基金的,由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职工教育基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学校,职工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举办职工学校必须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施。职工学校的校舍面积,不得低于在职职工人均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限期内仍不缴纳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其应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职工培训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逾期不改正的,由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逾期不改正的,由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缴纳职工教育基金的,由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其应缴数额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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