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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200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

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


(1990年7月25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9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
  第三条 职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应当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统一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职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二)对已录用职工进行的岗前培训;
  (三)按岗位规范进行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工作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
  (四)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的继续教育;
  (五)对下岗职工和富余职工进行的转岗培训;
  (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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